俗话说:“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虽说父母是血脉的延续,也是一个家庭的欢乐,但从传统延续思想这一点上来考虑,其实更多的是为了防老,让自己老有所依,不至于独自一人走完余生。
2010年,湖南郴州的陈建军夫妇俩自立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女儿陈爱玲。 陈建军老人的妻子去世后,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2013年,陈建军老人也确诊肝硬化,于2017年去世。 之后,陈爱玲希望通过遗嘱继承房屋时,却发现自己并非继承人。
老王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老两口深为感动,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请问,两份遗嘱以哪份为准呢?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里老人去世时多少能为子女后代留下一点财物,有的老人会未雨绸缪,提前立好遗嘱,但大多数老人是没有这个意识的。可尽管有的老人有订立遗嘱的意识,但在订立遗嘱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出现了纰漏,为未来继承时埋下了不少法律纠纷风险。 较之《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民法典紧跟社会发展趋势,新增了对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的规定,且对见证人人数,以及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立遗嘱的日期规定都进行了规定。比如,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到场见证,而且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七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遗嘱属于书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遗嘱牵涉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不乏一些动了坏心思的人为了一己私利而作出损毁、藏匿遗嘱原件的行为,此时,如果继承人只有遗嘱的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天心愿传(北京)服务中心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遗嘱的法律认知不足,订立的遗嘱经常会存在无效的情况,今天心愿传承(北京)服务中心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4名子女即本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李丙、李丁。原告李甲将其余三名子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单父与单母育有单甲、单乙、单丙三名子女。单父与单母已先后去世。单乙手中有单父所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单乙代笔,记载由单乙继承10万元,该遗嘱中有单丁的名字、捺印..........
现实生活中,部分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应运而生,代书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由于不是立遗嘱人本人亲笔所著,因此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
我国法律明确遗嘱自由的原则,人们可以按照自已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然而,在此需要提醒广大朋友的是,遗嘱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通过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也要循法而为,否则可能会面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局面。
现在有不少人未雨绸缪用立遗嘱这种方式来处理身后事,但是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得非常严格,不注意这几点,遗嘱可能无效。 我们先来看一个赣州法院近日判决的案例。
近期有兄妹几人,拿着一份老人的遗嘱走进了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进行法律咨询,称该遗嘱是其父母在世时所立,老人因担心自己过世后,家里兄妹会因家中财产问题产生矛盾,便对所有的财产进行了遗嘱分配。但老人生前没想到的是,因为他错误分配了其大儿子的财产,其过世后,家中子女因此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