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可以算一类特殊的遗嘱,但涉及到复杂的操作,不仅仅是立一份遗嘱那么简单。这里不再具体介绍遗嘱信托的操作,仅说明一下遗嘱信托相对于一般遗嘱的特殊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李某亡故后,其外甥女陈某某一纸诉状,将租住李某房屋的方某、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由其继承姨妈李某的房屋遗产以及李某的抚恤金。日前,襄城区法院依法对这一遗产纠纷案作出判决
赵某是一名公司经理,父母均已过世,妻子林某因体弱多病常年在家休息,两人早年育有一个女儿小赵。赵某因工作原因需经常出差谈生意,10多年前于一次出差途中认识了李某,并产生了感情,且在外地与李某同居,第二年李某为赵某生一子叫小小赵,小小赵之后十余年一直跟着母亲生活。
男子因病去世,生前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第二任妻子。现前妻的子女要求继承男子的房产,会获法院支持吗?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夫妇是同厂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单位房改时,二人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不久郭老太去世,其子张华一家就搬到这套三居室中,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则偶尔来看老人。二女儿认为其兄张华有侵吞老人房产的企图。
李先生和苏女士1993年10月1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好景不长,2019年2月李先生因心梗去世。同年10月李先生的母亲王老太太突然因李先生的遗产问题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想当然地享有继承财产的权益呢?若有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那这些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李女士与史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女史梅、史芳及一子史涛。史先生去世后,李女士、史梅、史芳将史涛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将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由李女士
近日,刘先生来到沂水县政务大厅司法局公证处窗口咨询问,称其父亲十年前通过口头形式留下了一份遗嘱来安排他的身后事,遗嘱涉及的内容就是将其一处拆迁安置房留给儿子刘先生。现在父亲去世十年了,小区收到通知安置房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了,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2011年5月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原告陈爱华。后曹振林于2011年6月22日在医院去世。
被继承人王某与其配偶李某(××××年××月××日死亡)共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3、三子李某1、长女李某4、次女李某5。 图片 王某于2018年11月17日死亡,生前的日常生活由原、被告共同照料。坐落河北区XX里1-3-605-608房屋原系由被继承人王某承租的公产房屋,2014年7月16日王某与天津市河北区房产公司铁东路房管站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折算工龄后以合计总额8431元购买该房屋全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