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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可以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吗?【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7-20 09:36:48 查看:668


俗话说:“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虽说父母是血脉的延续,也是一个家庭的欢乐,但从传统延续思想这一点上来考虑,其实更多的是为了防老,让自己老有所依,不至于独自一人走完余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许现在会有人提出疑虑,立遗嘱时,就可以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吗?




由于李强与李达两人不仅对母亲的改嫁有所不满,也对邓某父亲本人也极为不满意。即便邓某辛苦将两人养大成人,但两兄弟成年之后还是选择了离家,至此极少回来。也正是因为如此,赡养二老的重任如数压在了邓某与其妻子身上。


邓某父亲与其母亲结婚后,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处房产,房屋所有人以及土地使用人均为邓某父亲。二老考虑到邓某为了照顾两人,不仅放弃了自己的远大前程,甘心居住在这老家,并且还对自己悉心照料,从不怠慢。因此二老在2006年、2008年相继去世之前,立下已逐渐将房屋无偿赠与给邓某。不过由于客观原因,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也正是因为如此,李强与李达便以房屋还在邓某父亲名下为由,认定遗嘱作废,这套房屋仍然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李强与李达两人同样也可以拥有这套房屋的继承权。


那邓某父亲所立下的遗嘱真的就此作废,不可以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吗?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邓父与李强和李达之间是存在着抚养关系的,那么身为继子的二人同样也具有相应的遗产继承权。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为均等。因此按照财产一般继承原则来说,李强与李达二人是可以与邓某一同占据该房产的平均份额。如今却多了一个变素,二老在去世之间特意留下了一个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从法律上来说,遗嘱继承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不仅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也可以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也就是说虽然李强与李达两人确实是二老的法定继承人,但二老同样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法定继承人中的其中一个,也就是让邓某独自继承。

再加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即便邓某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要遗嘱上明确规定给房产是赠予给了邓某,李强兄弟二人就无法将房产争夺回去,该房产属于邓某所有。

也就是说,针对于立遗嘱时,是否可以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这一点来看,只要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合理合法,是完全可以指定立下遗嘱指定继承人的。不过有一点需要值得密切关注,在继承财产时,同样也要继承相应的债务,倘若邓父生前留有债款的话,继承到财产的邓某同样也有义务要去继承相应的债务。

其实这类法律的颁布,主要就是为了减少儿女不孝情况的发生,毕竟如若不是被伤透了心,没有哪位父母会不愿意尽自己的绵薄之力,让子女过上更好的生活。孝,不仅仅要靠道德的自省,同样也要依据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