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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遗嘱却不能使用【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6-28 09:42:18 查看:525

为什么立了遗嘱却不能使用呢,今天心愿传承(北京)服务中心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刘华生(化名)总是愁眉不展、唉声叹气

“早知道这样子,
我父亲立遗嘱时就应该来你们公证处做公证,
就不会发生这种事了!”
刘华生向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抱怨道。

案情回顾
今年刘华生的父亲刘根茂(化名)因病去世,刘根茂生前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名下的个人单独所有的房屋留给刘华生,刘华生办理完后事后,持刘根茂的自书遗嘱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想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却并不认可该份遗嘱的有效性,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当年邀请的两位遗嘱见证人,一位已经去世,一位得了重病,在医院昏迷不醒,无法帮助刘华生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因此无法核实该份遗嘱的真伪,要求刘华生到于都县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我爸就是觉得办继承公证麻烦才立遗嘱的,其实我其他的兄弟姐妹都根本不会和我争。”刘华生说道。

刘华生的母亲于五年前死亡,办理刘华生母亲的遗产继承公证时,除刘根茂和刘华生外,还需要刘根茂的其余四个子女到场签字。刘根茂与配偶生育了三子两女,除刘华生外,其余四个子女均在外省定居,仅刘华生一人留在老家侍奉父母。当年这事办完后刘根茂就一直在想,继承公证实在麻烦,自己几个子女孝顺愿意回来签字放弃继承,由自己继承,但是自己年纪也大了,这个房子是刘华生出钱给两老建的,平时也是刘华生一直细心照顾,万一哪一天走了,刘根茂愿意把房子留给刘华生,也不想让其他儿女再像这次一样奔波劳碌、回来签字。于是刘根茂便和子女们商量要办理遗嘱,将该套房屋遗留给刘华生,子女们纷纷表示同意。    

2021年《民法典》出台后,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具备同等的效力,由于公证遗嘱需到公证处办理且需收取公证费,刘先生考虑到刘根茂年纪较大,坐车不便,便决定由刘根茂自书遗嘱,并邀请了两位邻居做见证人。

“没想到最后还是麻烦我的兄弟姐妹们了,真的是要谢谢他们愿意配合,要是早知道会这样,我就应该让我爸爸来你们公证处立遗嘱,我隔壁的老李,就是在你们公证处立的遗嘱,他父亲过世后,他持公证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立马就办完了过户手续,不像我又要来办一次继承。”刘华生深深叹气,“不过还是特别感谢你们,知道我兄弟姐妹时间紧回来不方便,特意给我加急做出了公证书,真的很谢谢。”领公证书时,刘华生不停地对我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