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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录像,见证人条件完备,代书遗嘱都有为什么呢?【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6-20 11:49:28 查看:913

现实生活中,部分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应运而生,代书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由于不是立遗嘱人本人亲笔所著,因此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忽视了“时空一致性”,代书遗嘱的效力往往可能存在瑕疵,甚至存在“录像,见证人条件完备,代书遗嘱依旧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院究竟会以怎样的角度,审查代书遗嘱的有效性呢?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应当如何把握?



顾某年事已高,由于晚年身体健康欠佳,自己一直依靠侄子沈1照顾。顾某希望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都由沈1继承,沈1遂委托律师进行遗嘱起草事宜。

2019年某日,律师黄某一人前往顾某住所,见顾某神智比较清楚,故询问其要求,顾某要求委托办理遗嘱,将遗产都留给沈1。黄某告知顾某见证遗嘱相关规定后离开其住所准备材料。

根据顾某的陈述,黄某规范化的起草了遗嘱后在顾某家附近打印店打印了遗嘱,并于当日下午4时,与同律所律师沈某一同前往顾某住所。

首先再次确认了顾某顾某神智清楚并拍摄视频。随后,给顾某做了谈话笔录,本人将起草好的遗嘱给顾某,顾某理解并阅看后确认是自己意思表示,并签署了四份遗嘱原件。期间再次拍摄视频,顾某确认四份遗嘱均无异议。最后,两位律师签名并署期,后将相关材料带回装订成册并附律师见证结论、加盖律所公章。

2020年,顾某离开人世,因无法就其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沈1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按照代书遗嘱继承顾某遗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顾某于2019年留下的这份代书遗嘱,存在诸多瑕疵。

首先↓

代书遗嘱是否生效,必须以代数遗嘱出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

从当事人提供的录像资料来看,第一段视频内容为律师张某根据已完成制作及签名的律师见证笔录,向顾某再次核对身份信息;第二段视频为律师张某向顾某宣读已完成制作及签名的《遗嘱》,顾某点头称是。

两段视频内容无法排除顾某是在律师引导下进行回答的可能行,工作以的是无法体现顾某亲自向两位见证人完整表达其遗产处分意愿的过程。因此,不能认定代数遗嘱系出自顾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

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因此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见证人应在订立遗嘱的现场,自始至终地见证整个遗嘱的订立过程,包括遗嘱人的意思表达过程、遗嘱的书写过程、签字确认过程等,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

该案中,根据证人律师张某证言和录像资料显示,《遗嘱》内容并非顾某当场口述并由代书人张某当场记录而成,而是张某在单独听取顾某口述内容后,回去经过整理并在外打印了遗嘱文本,在另一位见证人律师黄某见到顾某之前,遗嘱已形成。因此,涉案遗嘱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标准,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综上↑

涉案《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认定《遗嘱》内容是顾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涉案《遗嘱》无效。


根据法院的裁判意见,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不仅仅侧重遗嘱的形式要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是重中之重。

心愿传承(北京)服务中心小编建议,为避免上述风险,遗嘱起草完毕后,立遗嘱人应当亲自宣读或复述遗嘱内容,而非由律师代而为之。另外,从遗嘱的起草过程开始,至遗嘱最后由见证人签字确认,整个过程都应该连贯一致,任何中断行为(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空间上的)都会影响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从而破坏遗嘱的形式要件。

在本案中,律师的不专业的代理行为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顾某名下所涉及的财产无法按照代书遗嘱内容进行继承,致使沈1并未分得顾某名下的财产。

尽管事后沈1告以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其付出的诉讼成本和因本案前后牵扯白白消耗的诉讼时间却是无法得到补偿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及起草订立遗嘱等当事人处分自身重大财产的场合,寻找律师事务所予以及时的介入并要求其提供专业的遗嘱起草方案及流程,无疑是保证当事人自身利益最合理谨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