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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有原件还有法律效力吗【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7-01 10:42:38 查看:958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七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遗嘱属于书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遗嘱牵涉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不乏一些动了坏心思的人为了一己私利而作出损毁、藏匿遗嘱原件的行为,此时,如果继承人只有遗嘱的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天心愿传(北京)服务中心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基本案情】

周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母怕自己走后周某的生活没有保障,于是在生时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汽车房和银行存款20万元)交由儿子周某继承,落款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遗嘱立下后周母将原件交由自己的两个胞妹保管。

周母去世后,其胞妹矢口否认持有遗嘱原件的事情。周某虽然持有遗嘱复印件,但周母的母亲杨老太太并不认可。

2019年4月11日,周某的监护人代表周某与周母的两个胞妹及杨老太太签下《协议》,约定周母名下的房屋由周某继承。然而,《协议》签署后杨老太太等人仍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继承相关手续。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提供的《遗嘱》为复印件,同样作为第一顺位的杨老太太不认可《遗嘱》复印件的效力,且周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佐证,故该《遗嘱》的真实性存疑,不作为周母遗产继承的依据。故仅对《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判决,即周母的房屋由周某继承,而汽车房的产权以及20万元由杨老太太以及周某共同继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予以确认,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鉴于此,在遗产分配时,从照顾周某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其可酌情对其多分,于是判令汽车房的产权由周某继承,20万元由杨老太太继承。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一般情况下,如遗嘱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遗嘱的有效性,法院不予认可。上述案例中,由于事后周某与杨老太太签署了《协议》,所以,法院最终是直接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判给周某继承,汽车房和存款则按照法定继承由周某和杨老太太共同继承,同时,从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判令本案遗产由周某多分。如果周某和杨老太太没有签署《协议》,周母的财产包括房屋、汽车房、存款20万元都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