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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有效遗嘱应该有谁来继承【写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7-05 09:26:37 查看:530

通常有效遗嘱应该只有一份,可最近浙江的一个案例中竟然出现了两份有效遗嘱。到底应该由谁来继承,今天心愿传承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



杭州老太生前对自己名下的一套征迁房立下两份遗嘱,其去世后子女六人为了遗嘱内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母亲遗产……两份遗嘱都真实有效,那么究竟谁有权利继承呢?


倪大妈和丈夫老韩一共生育了六个子女。老韩于2006年去世后,倪大妈便跟着小儿子韩明一起生活。2014年年初,87岁的倪大妈名下房产因某工程被征迁。同年5月,倪大妈来到杭州市某甲法律服务所,由该所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其谈话并录音、制作谈话笔录。


在谈话中倪大妈表示:去世之后将可能获得安置的房屋由小儿子韩明继承。同日,在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载明日期的见证书、遗嘱书等,并刻录一份含谈话录音的光盘。


2018年,倪大妈抽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2019年6月,倪大妈来到浙江某乙律师事务所,由该所三名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与其谈话并录音录像、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明确表示:去世之后将因政府拆迁赔来的房屋给二儿子韩亮继承。同日,该所出具倪大妈捺印的律师见证书、承诺书、谈话笔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以及刻录有谈话录音录像的光盘。


3个月后,倪大妈去世。韩明和韩亮各持一份遗嘱,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其他姐妹则要求平分该房产。2020年7月,韩明将自己的五位兄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母亲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自己继承。倪大妈生前也不会想到自己为儿女着想,订立下的两份遗嘱竟然会成为子女六人反目成仇的导火索。


从本案案情来看,倪大妈在订立两人遗嘱的时候均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订立的,先后订立的两份遗嘱无疑都是有效的,可现实是房子只有一套,但却有两份有效遗嘱对它的归属做出了约定,关键是应该按照哪一份遗嘱进行继承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以倪大妈2019年订立的遗嘱为准,判决案涉房屋由韩亮继承。这又是为什么呢?


我国的民法典对于继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韩明提交的2014年的《遗嘱书》,其标题及内容均系打印,由倪大妈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捺印,两位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签字,且注明年、月、日,因两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所以这份打印遗嘱有效。


而韩亮提交的2019年律师见证书及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倪大妈明确表达了其个人财产即案涉房屋给韩亮的意思表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倪大妈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姓名及肖像,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肖像,录音录像中也载明了年、月、日,且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所以这份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有效。


法官依法判决两份遗嘱均有效,且最终判决以倪大妈生前立的最后一份遗嘱,即儿子韩亮所提交的倪大妈于2019年订立的遗嘱为准。


承办法官介绍,“2019年所订立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这之后也再无其他更新的遗嘱。因此,法院依法以2019年的遗嘱为准,判决倪大妈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韩亮继承。”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里老人去世时多少能为子女后代留下一点财物,有的老人会未雨绸缪,提前立好遗嘱,但大多数老人是没有这个意识的。可尽管有的老人有订立遗嘱的意识,但在订立遗嘱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出现了纰漏,为未来继承时埋下了不少法律纠纷风险。


较之《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民法典紧跟社会发展趋势,新增了对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的规定,且对见证人人数,以及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立遗嘱的日期规定都进行了规定。比如,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到场见证,而且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名和注明时间。就录像遗嘱而言,同样需要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到场见证,录像中要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姓名和形成时间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要有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以体现其真实意愿。


因此,在设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对于见证人人数、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以及立遗嘱的日期的要求操作,否则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达到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