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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权不保【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2-23 09:22:37 查看:38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去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就据此只判决不赡养老人的女儿仅继承其主张的2成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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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与W于1968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女H1、H2。其中,H1于2017年3月死亡,H于2019年2月死亡,没有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涉案京产房屋建筑面积103平方米,2003年登记在H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认为,由于H1先于被继承人H死亡,故H1的法定继承份额依法应由H1之女Z代位继承。对于继承份额,根据双方陈述的各自对被继承人H生前的扶养情况及双方家庭关系存在较大矛盾等事实,应足以认定W、H2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故H的遗产依法应由W、H2多分、Z少分,法院依法酌情判处涉案房屋作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由W、H2各继承45%的份额、Z继承10%的份额。

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法定继承原则,H2与Z的继承份额本应均等,但因H1生前怠于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判决继承份额分别为45%和10%,前者继承的遗产是后者的4.5倍,差距明显。由于各个家庭中子女赡养老人的表现不同,平时不尽孝却在继承遗产时非常积极争取的不占少数,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法官不知道如何拿捏划线,一般无法满足孝子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