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卓一、卓二、卓三、卓四系同胞兄妹。卓四于2008年7月,写下遗嘱,约定:其女儿陈某不得继承其遗产。其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卓一、卓二、卓三均摊。卓四订立遗嘱时,其名下财产有房屋一套,遗嘱订立后,新增了与卓三共同共有的杂物间一套,以及银行存款约为23.6万元。 2018年10月,卓四因病死亡。2019年10月,
遗嘱信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一个陌生词汇,对于上海李先生一家同样如此。 三年前的2015年8月10日,李某4自书遗嘱一份,将其财
基本案情: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
被告辩称,王某生前长期处于脑梗疾病中,立遗嘱时王某意识不清,故对其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庭审中,视频遗嘱显示,立遗嘱时,有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场,王某虽然说话较慢,但均能回答律师的问题,并明确表明其当时意识清楚,订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法院主持调
1981年8月8日,陈某与张某结婚,二人均系再婚。陈某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系本案原告1和原告2。张某与前夫生有二子,系本案被告1和被告2。被告2与陈某形成继子女关系。陈某于2016年去世,张某于2018年去世。1993年,陈某与张某取得303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现原告1和原告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303号房屋,被告协助办理前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庭审中,被告2提交了陈某的代书遗嘱,主要内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位子女,分别为本案原告1、原告2、原告3和被告。张某、李某先后于2017年3月、2017年4月去世。李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系张某与李某生前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主张两位老人生前留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
案情简介 王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5名子女,分别是本案的两名原告(称原告1、原告2)和三名被告(称被告1、被告2、被告3)。现王某、马某先后去世。马某名下原有宅基地院落一处,该院被拆迁。三被告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
张三与赵某生有二子,即张庆、张华。张三于2016年去世,赵某于2013年去世,张三、赵某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张华在其父母去世后支取了张三名下的银行存款172652元、赵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2081元。张庆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张三、赵某的上述银行存款共计264733元。 张华不同意张庆的诉讼请求,认为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对遗产已经有了处理意
原来,刘先生由于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常年来对于家中老人一直疏于照顾。前几年,老父亲卧病在床,父亲生病的这六年时间,基本都是由刘先生的弟弟一家在照顾老人。 去年年底,父亲因病离世,刘先生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