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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继承财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2-20 09:43:12 查看:316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想当然地享有继承财产的权益呢?若有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那这些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张爷爷和前妻孙奶奶有一个儿子小张,本来家庭和睦,孩子懂事孝顺。但是自从2010年张爷爷被查出有白血病,且在病情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孙奶奶不想承担起照顾张爷爷的责任,儿子也不想日后支付大额治疗费,因此孙奶奶与张爷爷离婚了。
自从离婚后到现在,孙奶奶和小张对张爷爷的身体状态根本没放心上,也无一句问候。听着让人很心寒,但好在张爷爷还有一个姐姐。姐姐在得知张爷爷生病且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后,主动承担起了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


照顾张爷爷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除高额医疗费以外,姐姐年纪也大了,但她并没有因为这个而打退堂鼓,反而非常尽心尽力地照顾着张爷爷,每日都希望病情有所好转。张爷爷对姐姐很是感激,也怕日后自己治病还需要更多的费用,正好他名下还有一套房产,因此张爷爷想趁自己身体还撑得住的时候提前来把遗嘱之事办好,免得日后发生遗产纠纷。



张爷爷的法律意识确实很强,他知道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张爷爷的父母已经不在了,因为离异也不存在配偶,法定继承人就只有儿子了。如果没有订立遗嘱,小张作为法定继承人,虽未尽赡养义务,仍可以继承孙爷爷的遗产。订立遗嘱,孙爷爷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财产全部给到照料自己多日的姐姐继承。
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也负有法定的赡养老人的义务。

若张爷爷不选择订立遗嘱,那么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却还能继承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由此可知,子女不赡养老人不属于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是能够继承遗产的,但可以要求其不分或者少分。这样不仅让多年来扶养弟弟的姐姐心寒,也有悖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张爷爷提前立好遗嘱,不仅肯定了姐姐多年来的扶养,也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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