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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用房换“生养死葬”引风波——当遗赠扶养协议遇上亲属法定继承,遗产继承权应归哪一方?【遗赠扶养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2-17 09:21:53 查看:460

李某亡故后,其外甥女陈某某一纸诉状,将租住李某房屋的方某、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由其继承姨妈李某的房屋遗产以及李某的抚恤金。日前,襄城区法院依法对这一遗产纠纷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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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配的房屋遗产


陈某某的外公、外婆共生育有长女李某、次女李某乙。陈某某的外公、外婆在襄城区有一套房产。


陈某某的外公、外婆去世后,该套房产由李某、李某乙共同继承,并一直由终身未婚未育的李某长期居住。李某乙婚后生育一女,即陈某某,后李某乙与丈夫离异,并于2006年因病亡故。


2012年,陈某某与其父亲、姨妈李某在公证处签订《继承权公证书》,确定李某乙的遗产由陈某某一人继承。


2020年,陈某某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要求与李某平均分割继承其外公、外婆名下的房屋遗产。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涉案房屋由陈某某和李某各享有50%的房产份额。




因情而生的遗赠扶养协议


2019年,方某与朱某开始租住李某的房屋。由于二人对李某的生活起居照顾有加,双方关系逐渐亲密。


2020年期间,李某在一份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名并写明日期。遗嘱内容载明:李某将把位于襄城区的房产(即上述与陈某某发生诉讼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全部份额,交由方某、朱某两人继承。同时,方某、朱某在该遗嘱下半部分写明,将负责照顾李某的后半生直至其亡故,并签名。


此后,李某的饮食起居以及生病住院均由方某、朱某照料,陈某某较少探望李某。2022年,李某因病去世,方某全程办理了李某的丧葬事宜,并以与过世人系母子关系的名义,申领了李某的丧葬费与抚恤金。




基于事实的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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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法院法官在走访调查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被告方某、朱某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显示,李某手持打印的遗嘱书自己宣读,宣读完后亲自签名、捺印,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给予被告,并要求方某等承担对自己的照料义务。


同时,被告方某按照李某提出的要求,在遗嘱下半部分书写相关内容,并签名、捺印、标注日期。李某宣读的遗嘱内容与打印遗嘱内容一致,在宣读遗嘱过程中精神状态、思维正常,表达自如。


此外,见证人刘某当庭表示,李某在订立遗嘱时有3名见证人在场并签名,虽然3名见证人没有在打印遗嘱书上注明年、月、日,但录音录像证据显示李某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的当日,3名见证人进行了签名。


由于陈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宣读打印遗嘱时有违背其意愿、受胁迫等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3名见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故法庭对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为真实、有效。


此外,丧葬费为丧葬事宜支出,被告方某领取该项费用后承担了李某的丧葬事宜,故对丧葬费不再作分割。


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政策,享有死亡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因此,被告方某不符合相关条件,抚恤金不属于李某遗赠的范围,故原告陈某某主张李某的死亡抚恤金归其所有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某返还原告陈某某3万余元抚恤金,并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采访中,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行为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官认为,方某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真实反映了李某对其生养死葬附条件依靠方某等的意愿,该打印遗嘱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这一协议在遗产继承中具有优先权。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一个自然人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办案法官表示,在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剧的情形下,“空巢老人”现象越发频繁,如果让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当然全面继承遗产,不仅会让尽心照顾老人的非法定继承人寒心,也有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种鼓励和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