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河某共生有二子,即江某1、江某2。江某某于1978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书面或口头遗嘱。河某于2016年7月20日去世。河某的父母早于河某去世。河某生前留有《公证书》(该材料名为《公证书》但仅为当事人自行书写的一份文件,并非公证机构作出的
海某某与陈某婚后育有海某1和海某2。陈某于2001年7月1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后海某某与吴某于2007年6月7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海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去世。2000年3月1日,海某某与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案件概述】被继承人贾静华于2012年12月28日死亡,本案当事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丈夫史锡奎于2008年3月26日死亡。史锡奎于2006年12月将房屋卖给史乙,史乙未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人民币995,400元
2007年年初,陈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伤瘫痪,卧床不起,陈老伯又年事已高,没有子女,眼看需要人照顾的妻子,陈老伯联系上了王先生,希望王先生能够照顾陪伴妻子一段时间。同时在2007年5月9日陈老伯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陈老伯
1. 基本案情:石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本案原告(石某 1)及三名被告(石某 2、石某 3、石某 4),无其他非婚生及收养子女。石某与张某后相继去世,夫妻名下留有房产一套。现原告石某 1、被告石某
江某某与河某共生有二子,即江某1、江某2。江某某于1978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书面或口头遗嘱。河某于2016年7月20日去世。河某的父母早于河某去世。河某生前留有《公证书》(该材料名为《公证书》但仅为当事人自行书写的一份
1月11日,一起历时近三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得以解决。2017年3月,王某美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身亡,因其无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由其兄弟王某智继承。不过,侄子王某青自幼跟随其生活,并尽到了赡养义务,他提出自己
王大伯的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女儿在国外工作,自己平时生活大多依靠邻里帮忙照应。2023年春节期间,王大伯因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邻居李阿姨闻讯赶到医院,替他签字并履行了办理入院、陪护、出院等一系列属于监护人的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通过鲜活的案件引领社会新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某居委会诉吴某等人遗赠扶养协议
宋小某在其祖父宋某去世后,发现其祖父宋某还有一笔存款13947.7元在某银行中尚未取出,便立即持卡去银行办理取款业务。银行人员告知宋小某,其不是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办理快速取款手续,需到公证处办理相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