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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信托,上海这家法院的判决告诉你答案【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0-11 10:32:21 查看:199

遗嘱信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一个陌生词汇,对于上海李先生一家同样如此。

三年前的2015年8月10日,李某4自书遗嘱一份,将其财产处理做出了安排,在上海购买房产并且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3套房产可出售,所得资金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剩余资金及房产出售款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管理,并指定其现任妻子钦某某和兄弟姐妹李某5、李某6、李某7作为共同管理人,管理费每人每年1万元。


然而,李某4的家人对该遗嘱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李某4与前妻的女儿李1与现任妻子钦某某及女儿李某2因遗嘱继承纠纷对簿公堂。

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2017)沪0106民初33419号】,法院认为,本案的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要件,遗嘱的内容符合信托法对遗嘱信托的要求,虽然有部分遗嘱的内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但不妨碍在剩余的财产上继续执行。

双方不服,上诉至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0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李某4所立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信托,李1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的请求可获支持。李某5、李某6、李某7要求执行遗嘱的请求可获支持,并担任受托人,根据判决指定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以及遗嘱的内容履行受托人义务。遗嘱范围以外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该案判决后,被认为是国内第一例遗嘱信托可查案例,引发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遗嘱信托这一“纸面上的法律”终于照进了现实。

没有“信托”二字的遗嘱

“目前,遗嘱信托并不普及,正如遗嘱本身也不普及一样。”我国信托法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一句话概括了我国民事信托的现状。

在传统认知中,遗产多由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继承法更着重于遗产所有权的转移,遗嘱信托则是强调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保值和增值。

回到上述遗嘱信托案中,李某4先生的遗嘱通篇都没有“信托”二字,反而明确提出成立“家族基金会”,为何两审法院均认定为“遗嘱信托”?

“立遗嘱人很明显搞混了基金会和基金,基金会是公益(慈善)法人,所有财产要用于公益慈善目的,这显然和本案中的为了家庭成员的利益为目的是相矛盾的;另外,基金会为法人,需要按照非常严格的设立程序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但是,其把个人财产设立一个独立的整体(基金),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赵廉慧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对遗嘱的理解,应当结合遗嘱的目的和上下文来进行。从遗嘱的目的来看,李某4的目的在于保持其继承人及直系后代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将遗产的处分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从上下文来看,李某4在遗嘱中明确要把650万元房产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因此,遗嘱对该650万元房产的安排与其他资产一致,既没有剥夺钦某某的继承权,也没有安排李1、李某2直接继承。遗嘱中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并非不能实现,这恰恰正是信托制度的功能之一。

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同。

赵廉慧认为,只要一个法律行为具备了信托生效的全部要件,不管相关法律文件是否采用了“信托”的名称,甚至采用了错误的名称——如该案中立遗嘱人使用了“基金会”,一审法院通过合理解释立遗嘱人意愿,尽力辨别出符合立遗嘱人真意的法律形式,帮助私人意愿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