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嘱。
问:(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1)本案有两份遗嘱,一份口头,一份书面,但是只有书面遗嘱是有效的。
郭某在弥留之际的口头遗嘱,须符合法定条件之一即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都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只有护士小王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但这是不够的,不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法律规定,所以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只能以书面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