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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嘱法院为什么判无效?【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9-27 10:03:16 查看:246

张三与赵某生有二子,即张庆、张华。张三2016年去世,赵某2013年去世,张三、赵某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张华在其父母去世后支取了张三名下的银行存款172652元、赵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2081元。张庆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张三、赵某的上述银行存款共计264733元。


张华不同意张庆的诉讼请求,认为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对遗产已经有了处理意见,即将遗产留给其处分,张庆没有权利主张继承。

庭审中,张华提供了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张三与赵某的个人银行存款,由二子张华负责支取和支配。该遗嘱上显示有张三、赵某”字样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张华表示上述遗嘱的内容系张三本人书写,张三、赵某亲笔签名。张庆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遗嘱内容并非一人书写,字体前后不一致,张三、赵某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为此,张华提出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认为比对样本字迹较少,且签名写法上也有不同,考虑到老年人因身体机能或书写能力的变化较大等因素,样本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未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名下存款为赵某与张三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去世后,析出一半为张三的财产,剩余一半应作为赵某的遗产;相应地,张三名下的银行存款也应先析出一半作为赵某的遗产。张华虽提供了遗嘱,但张庆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而张华提出的鉴定申请又被鉴定机构退回,现张庆未能提供其他旁证材料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于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赵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三、张华、张庆继承。张三去世后,属于张三的存款及其继承赵某的遗产份额,应当作为其遗产。在张三未留有合法书面或口头遗嘱的情况下,上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张华、张庆继承。因张华已将张三、赵某的银行存款领取,故其应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张庆。最终法院判决张华给付张庆132366.5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张华虽提供了遗嘱,但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该遗嘱中被继承人的书写与签字提出了异议。这时张华作为提供遗嘱的一方,应对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进行进一步举证,如提供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在张华申请鉴定后,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张华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遗嘱进行佐证,致使其无法证明该自书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为孤证,应由主张遗嘱真实有效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