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无儿无女,独自一人生活在乡村。由于年事已高,李某的生活逐渐变得困难,无法自理。此时,同村的王某主动提出愿意照顾李某的晚年生活,并与其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赵老太与孙老汉婚后育有子女6人。后孙老汉去世。赵老太与第二任丈夫郭老汉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郭老汉亦无其他子女。2015年,赵老太与侄子张某、侄媳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承担赵老太日常照顾
李阿姨的父亲李爷爷承租本市和平区一套公产房屋,1970年与冯奶奶再婚,李爷爷病故后承租人变更为冯奶奶。2010年5月,冯奶奶去世,公产房承租人始终没有变更。李爷爷病故后,冯奶奶曾经再婚
刘某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某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
2021年年初,赵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伤瘫痪,卧床不起,赵老伯又年事已高,没有子女,眼看需要人照顾的妻子,赵老伯联系上了王先生,希望王先生能够照
原告诉称,被告系其岳母,原告与被告的大女儿杨**于2000年结婚,2011年原告继父去世后原、被告口头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原告到被告家顶门立户,将被告养老送终,被告将其财产赠与原告,承包地由原告耕种,宅基地及
甲和乙是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3个子女。甲乙两人共有2套商品房,两人就这两套房产订立遗嘱,载明若两人一方先离世,另一方继承先离世一方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