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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侄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遗赠扶养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3-06 11:05:25 查看:139

赵老太与孙老汉婚后育有子女6人。后孙老汉去世。赵老太与第二任丈夫郭老汉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郭老汉亦无其他子女。2015年,赵老太与侄子张某、侄媳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承担赵老太日常照顾和生活料理,并承担赵老太去世后的殡葬事宜和全部费用,赵老太去世后,张某、王某享有受赠赵老太全部财产的权利。该协议落款处有遗赠人赵老太和受赠人张某、王某的签字以及村委会李某和郝某作为见证人的签字,协议末尾还附有村委会盖章。


    赵老太的子女们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赵老太不会写字,且经常喝酒,无法证明老人签字时的状态,并称赵老太2017年至2020年住在孙女家中,张某并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为此,赵老太子女们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要求继承赵老太的全部房产。

    张某、王某辩称,赵老太和郭老汉生前一直由他们照顾,由于老人年事已高,遗赠扶养协议是通过村委会签订并经由其见证,向赵老太宣读内容后,双方进行签字并摁手印。对此,二人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及住院病历、丧葬费票据等。赵老太邻居及租户也提供证言,称张某曾帮助赵老太、郭老汉盖房,照顾二人生活起居及处理赵老太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赵老太与张某、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若张某、王某未依协议履行义务,赵老太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赵老太直至死亡亦未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故赵老太子女们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