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这份共同遗嘱有效吗?法院这样判【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0-31 09:30:08 查看:210

基本案情

孙某与孟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孙某1、孙某2。孟某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孟某父母均早于孟某去世。


201号房屋和401号房屋原登记在孙某名下。2018年10月15日,孙某与谢某签订合同,将201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600万元;2019年1月7日,孙某与宁某签订合同,将401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350万元。各方对两套房屋系孙某和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款无异议。诉讼中,孙某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其应继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继承折价款158万元。孙某、孙某2不同意,表示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内容为:“一、我俩百年之后不留骨灰......。二、将201和401房屋由孙某2继承。特此留据。遗嘱人:孙某 孟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遗嘱中孙某、孟某手写签名处各有一枚手印。孙某表示该遗嘱是孟某在住院之际提出订立的,是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该遗嘱由其书写,孟某签字。两枚手印分别系二人所摁。同时,孙某提交了证人萧某的视频光盘,证明孟某曾向其表示将两套房屋留给孙某2。孙某1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对孟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因无法找寻合适的比对样本,撤回对遗嘱中孟某签名真实性的鉴定申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然是孙某所写,但该遗嘱上有孟某签字,且孙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处分的是双方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孙某与孟某基于处分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遗嘱。从该遗嘱形式上看,遗嘱内容明确,立遗嘱人姓名、时间等要素完备,能够确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1虽然不认可遗嘱中孟某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法院依法采信孙某陈述,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认定孟某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份额的处分合法有效。依据该遗嘱,涉案两套房屋中孟某的全部份额应由其子孙某2继承。因涉案房屋已出售,现孙某2主张继承孟某份额对应的折价款47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