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法院为什么判这份遗嘱无效【写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0-23 10:16:47 查看:188

基本案情

江某某与河某共生有二子,即江某1、江某2。江某某于1978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书面或口头遗嘱。河某于2016年7月20日去世。河某的父母早于河某去世。河某生前留有《公证书》(该材料名为《公证书》但仅为当事人自行书写的一份文件,并非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文书)1份。该公证书载明:我居住在201号,二居室一套的住房;在我百年以后,住房归两个孙子使用,江甲使用东侧住房及东侧一半院子;江乙使用西侧住房及西侧一半院子......;立证人河某,证明人江某1、江某2。江某1、江某2均表示《公证书》的内容是江某2书写的,签字是河某本人签字。


江某1主张该份文件系河某所留遗嘱,而江某2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份文件虽有河某的签名,但该文件的内容由江某2书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见,该文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遗嘱由江某2书写,河某亲笔签名,江某2、江某1作为见证人亲笔签名,形式上虽有代书遗嘱的形式,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现江某2、江某1既作为继承人,同时也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故该文件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