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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可否定制【意定监护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0-19 09:11:27 查看:215

王大伯的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女儿在国外工作,自己平时生活大多依靠邻里帮忙照应。2023年春节期间,王大伯因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邻居李阿姨闻讯赶到医院,替他签字并履行了办理入院、陪护、出院等一系列属于监护人的职责。原来早在一年前,因担心自己发生意外,王大伯便与李阿姨协商,委托李阿姨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在必要时履行意定监护人的责任。


意定监护关乎生死、养老、财产等生命中的重大决定。现实中,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并非需要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这是因为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双方以真实、独立的意思表达进行协商,不受任何组织和外人干预;三是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签订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意定监护人而非法定监护人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承担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实践中,监护人的职责可具体分为五个方面: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保管被监护人财产,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另外,意定监护人并非一定是遗产继承人,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也就是说,担任监护人不必是直系亲属或法定(遗嘱)继承人,可以是任何人甚至是陌生人。这是一种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超越亲缘、血缘、婚姻关系的监护方式,既填补了法定监护的缺口,又体现了对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