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这个遗赠口头遗嘱为什么无效【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4-22 10:48:03 查看:137

   在北京某区,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的房产。李某在生前,由于身体原因,一直由王某照顾。在李某病重期间,王某声称李某曾立下口头遗嘱,将房产全部遗赠给自己。然而,李某的其他子女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王某并未提供有效的遗嘱证明,且李某在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要将房产全部遗赠给王某。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遗嘱人签名或者盖章。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才能设立,且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有效的书面遗嘱,且其所谓的口头遗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和见证人要求。

      因此,法院判定王某所主张的遗赠无效,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