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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未尽扶养义务还有效吗【遗赠扶养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4-03 09:33:32 查看:134

   李阿姨在2006年与耿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在2013年与魏女士签订了另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均为耿先生、魏女士自愿承担对李阿姨的生养死葬义务,李阿姨自愿将涉诉房屋遗赠给耿先生或魏女士。


李阿姨去世后,双方就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耿先生和魏女士均表示,其已按约定履行了对李阿姨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要求按各自协议约定继承涉诉房屋。法院认定,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审查协议履行情况时,法官发现,在魏女士和李阿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老人一直由魏女士扶养,李阿姨的后事亦由魏女士安排处理。因此,魏女士已按约定履行了对李阿姨的生养死葬义务。耿先生虽然对李阿姨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但客观上耿先生未持续扶养李阿姨的事实、李阿姨与魏女士另行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李阿姨后由魏女士实际扶养及安葬的事实,足以证明耿先生与李阿姨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已因不具备履行条件和基础而在客观上被解除。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李阿姨名下的房产归魏女士继承所有,但魏女士需要给耿先生补偿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