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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将房屋遗赠保姆,原意定监护人起诉继承【意定监护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4-02 11:34:27 查看:110

  孤寡老人去世后将房屋遗赠保姆,原意定监护人诉继承被驳回。
 
      高老太一生未婚未育,在其2015年入住养老院后,曹女士一直照顾着她的起居。2018年,高老太与曹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对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后高老太与某老年公寓签订会员入住协议书和会员服务协议,曹女士作为委托代理人和保证人在协议上签了字。期间,高老太与曹女士渐生嫌隙。2020年,高老太办理了解除意定监护人的公证手续,并公证撤销了遗赠遗产给曹女士的遗嘱。同年3月,在未告知曹女士的情况下,高老太与保姆薛女士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薛女士保证继续悉心照顾、关心高老太,让其安度晚年,所产生的费用由高老太支付。高老太去世后由薛女士负责送终安葬,高老太自愿将去世时遗留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其他一切合法财产、合同权利及相关权益、收益等都遗赠给薛女士。
 
      该协议签订后不久,薛女士将高老太带离老年公寓,安置在位于河北省的自己家中。后高老太去世,薛女士将其葬在自己村里。曹女士认为自己照顾高老太6年之久,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帮助,有权继承其中部分遗产。且高老太与薛女士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实为遗赠,两名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应属无效。曹女士还认为,薛女士将老人擅自带离北京,加速老人死亡,不应有获得遗赠的权利,于是将保姆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人将全部财产遗赠给薛女士的行为无效,要求继承遗赠人遗产200万元。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原、被告均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为真实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法官认为该协议约定了遗赠人与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由薛女士承担高老太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关于高老太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的精神状态,曹女士并未举证证明高老太当时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且当时距离高老太通过公证声明撤销曹女士的意定监护人身份仅过一周,故法院认为高老太当时应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两个见证人仅在居住问题上与高老太有联系,在高老太身后遗产的处置问题上与她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作为见证人并无明显不当,且法律并未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签订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因此,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法官认为,曹女士在身份上并不是高老太的继承人,只是高老太曾经意定的监护人和曾经拟遗赠遗产的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