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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真实性存疑遗嘱还有效吗【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3-26 10:45:30 查看:107

赵振与李兰生有二子,即赵庆、赵华。赵振于2016年去世,李兰于2013年去世,赵振、李兰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赵华在其父母去世后支取了赵振名下的银行存款172652元、李兰名下的银行存款92081元。赵庆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赵振、李兰的上述银行存款共计264733元。


赵华不同意赵庆的诉讼请求,认为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对遗产已经有了处理意见,即将遗产留给其处分,赵庆没有权利主赵继承。

庭审中,赵华提供了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赵振与李兰的个人银行存款,由二子赵华负责支取和支配。该遗嘱上显示有“赵振、李兰”字样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赵华表示上述遗嘱的内容系赵振本人书写,赵振、李兰亲笔签名。赵庆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遗嘱内容并非一人书写,字体前后不一致,赵振、李兰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为此,赵华提出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认为比对样本字迹较少,且签名写法上也有不同,考虑到老年人因身体机能或书写能力的变化较大等因素,样本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未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兰名下存款为李兰与赵振夫妻共同财产,李兰去世后,析出一半为赵振的财产,剩余一半应作为李兰的遗产;相应地,赵振名下的银行存款也应先析出一半作为李兰的遗产。赵华虽提供了遗嘱,但赵庆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而赵华提出的鉴定申请又被鉴定机构退回,现赵庆未能提供其他旁证材料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于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李兰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赵振、赵华、赵庆继承。赵振去世后,属于赵振的存款及其继承李兰的遗产份额,应当作为其遗产。在赵振未留有合法书面或口头遗嘱的情况下,上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赵华、赵庆继承。因赵华已将赵振、李兰的银行存款领取,故其应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赵庆。最终法院判决赵华给付赵庆1323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