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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立遗嘱有效吗【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3-21 09:23:30 查看:119


1985年,赵-东与李-伊登记结婚1986年,赵-东夫妇生一子赵-常。后赵-东夫妇离婚,儿子赵-常由赵-东抚养,李-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赵-东的妹妹赵-铃常来照顾赵-常,随着时间的推移,赵-常同赵-铃的感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赵-东死亡,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赵-常继承。由于赵-常孤身一人,赵-铃便将赵-常领到自己家生活,赵-常继承的遗产由赵-铃代管。2001年初,赵-常患了癌症。赵-铃多方为赵-常寻医治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赵-常写下书面遗嘱,将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小姑赵-铃。2005年12月,赵-常病故,李-伊收拾赵-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赵-常的全部财产,而赵-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常的遗产。法院最终认定赵-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嘱时年仅14周岁,立遗嘱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赵-常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