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这份房产居住权有效吗【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3-18 10:19:59 查看:131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王某1、王某2二子,并在1959年3月领养王某3。丁某系王某1的配偶。2021年9月5日,王某某去世。丁某、王某1表示,王某某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涉案房屋留给二人。为证明主张,丁某、王某1提交了一份公证遗嘱,该遗嘱记载:302号房产是我与妻子李某共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分割时属于我的份额留给儿子王某1与其配偶丁某共同所有......立遗嘱人王某某,时间2011年9月29日。公证书编号为(2011)第XXX号。李某对丁某、王某1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王某2、王某3不认可公证遗嘱真实性,并申请法院调取公证遗嘱原件。庭审中,法院向各方当庭拆封A公证处提供的申请人为王某某、李某的卷宗。该卷宗中所记载的王某某遗嘱内容与丁某、王某1提交的遗嘱内容一致。同时,该卷宗中公证处询问笔录记载公证员询问王某某处分财产来源,王某某表示“我们买的现在这套房子,我们付的首付,其他钱都是儿子和儿媳出的。”“这套房子虽然是我的名字,但其他的购房款都是王某1、丁某夫妻二个出的,所以我们要留给他们”。


诉讼中,各方均确认涉案房屋属于李某和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表示涉案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其自愿赠与给丁某、王某1。丁某、王某1均表示同意在涉案房屋中为李某设立居住权,确保老有所居。王某2、王某3均同意丁某、王某1在涉案房屋中为李某设立居住权的意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本案中,王某某曾于2011年9月29日留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302号房产属于我的份额留给王某1与其配偶丁某共同所有。”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王某2、王某3虽不认可公证遗嘱,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故法院依法确认丁某、王某1提交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同时,鉴于李某自愿将其所享有的302号房屋份额赠与给王某1和丁某,经法院询问,系李某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持异议。故302号房屋全部份额由丁某、王某1所有。

关于居住权,因居住权的设立,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本案中各方同意在涉案房屋为李某设立居住权,但诉讼中丁某、王某1未作为一项诉请提出,经释明后仍未提出,故法院认为各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另行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最终法院裁判302号房屋由丁某、王某1共同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