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一份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3-15 10:19:55 查看:152

基本案情

周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周某1、周某2。王某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王某父母均早于王某去世。


201号房屋和401号房屋原登记在周某名下。2018年10月15日,周某与谢某签订合同,将201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600万元;2019年1月7日,周某与宁某签订合同,将401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350万元。各方对两套房屋系周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款无异议。诉讼中,周某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其应继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继承折价款158万元。周某、周某2不同意,表示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内容为:“一、我俩百年之后不留骨灰......。二、将201和401房屋由周某2继承。特此留据。遗嘱人:周某 王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遗嘱中周某、王某手写签名处各有一枚手印。周某表示该遗嘱是王某在住院之际提出订立的,是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该遗嘱由其书写,王某签字。两枚手印分别系二人所摁。同时,周某提交了证人萧某的视频光盘,证明王某曾向其表示将两套房屋留给周某2。周某1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对王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因无法找寻合适的比对样本,撤回对遗嘱中王某签名真实性的鉴定申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然是周某所写,但该遗嘱上有王某签字,且周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处分的是双方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周某与王某基于处分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遗嘱。从该遗嘱形式上看,遗嘱内容明确,立遗嘱人姓名、时间等要素完备,能够确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1虽然不认可遗嘱中王某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法院依法采信周某陈述,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认定王某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份额的处分合法有效。依据该遗嘱,涉案两套房屋中王某的全部份额应由其子周某2继承。因涉案房屋已出售,现周某2主张继承王某份额对应的折价款47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