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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还有效吗

时间:2024-01-26 10:34:17 查看:160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守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去世。李-静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顾,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四个月,李-静去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协商,刘-伟、刘-通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三兄弟协商不成,刘-伟、刘-通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屋两间进行分割。但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李-静无权处分刘-东的遗产份额。因此,李-静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刘-东夫妇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继承,李-静立遗嘱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房屋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东遗产的份额进行处分,她无权处分刘-东的全部财产,故李-静的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东财产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