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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口头遗嘱为什么无效【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1-25 10:04:40 查看:166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美国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在对遗产继承时,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后王-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在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定刘-英所立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刘-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遗嘱属口头遗嘱,按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嘱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法院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