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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修改了还有效吗【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1-19 10:00:19 查看:165

      父亲去世后,子女和继母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继母拿出一份老爷子生前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


  该案中,海先生与陈某婚后育有两个孩子。陈某于2001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后海先生与吴某于2007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海先生于2017年去世。2000年,海先生购买一套房屋并取得所有权证。吴某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并提供海先生遗嘱两份。

  2009年7月5日的遗嘱记载:“我死后,我的房屋归我妻吴某所有。2009年7月5日,海某某”。2013年12月27日的遗嘱记载:“我和我的前妻共有一套201号房屋。我的后妻吴某现年59岁,我们结婚7年。她对我关怀备至……我很感激……故将我应得到份额全部归我的后妻吴某所有”。该遗嘱书写部分内容为黑色字迹,多处修改内容为红色字迹或铅笔字迹。该遗嘱中有海先生签名字样。

  法院认为,对于2013年12月27日的遗嘱,吴某认可该份遗嘱除海先生书写字迹外,亦有其修改的字迹内容,故从形式上来看该遗嘱并非立遗嘱人个人独立书写完成。从吴某陈述的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来看,其表示当时海先生让其看看,有不合适的地方再修改,故由此可见该文字材料并非继承法意义上的自书遗嘱,至多只能算作遗嘱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