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打印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1-16 11:29:37 查看:175

  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共生育4名子女。张某于2010年7月16日死亡,刘某于2018年2月10日死亡。夫妻俩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由大儿子居住使用。诉讼中,四个子女就该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刘家老四和老大各自持有打印遗嘱,分别主张继承张某、刘某的遗产。法院认为,刘家老四所持的一份遗嘱形式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因此存在形式要件的缺失或瑕疵,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刘家老大所持刘某所立遗嘱,该遗嘱另有相应视频录像佐证,反映出遗嘱过程事实。最后,法院对刘家老大所持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实践中,针对打印遗嘱,“由谁打印”这个问题,常常成为认定打印遗嘱效力的争议点之一。

  法官指出,现行立法中关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并未确定应由谁完成打印,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直接影响了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但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据此,法官认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可打印,但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各方可在打印遗嘱末尾标注打印人的身份,以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