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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代书遗嘱应该有效吗【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1-04 09:49:36 查看:183

王扬与鲍梅生有二子一女,即王江、王利、王淑,王扬于2008年去世,鲍梅于2010年去世,王扬、鲍梅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王江生有一子王腾。王淑将王江、王利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扬与鲍梅的房产。


王江、王利辩称,王扬与鲍梅生前多次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与王江之子王腾,且鲍梅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亦表明将房屋给王腾,故房屋应归王腾所有,不同意王淑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王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腾述称,其接受鲍梅的遗赠。王江向法庭提供了鲍梅的代书遗嘱,该遗嘱载明:我叫鲍梅,因本人高度近视书写不便,现由张辉代笔,特立此遗嘱。王扬是我老伴,他于2008年去世,在他生前曾与我商议决定,在我们百年之后,将王扬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子王腾。现在我重申,在我百年之后望儿女们遵循我们二老之决定,这是我唯一的遗愿。立遗嘱人处显示有“鲍梅”字样的印鉴,代书人张辉,见证人焦霞字样的签名。庭审中,王江申请代书人张辉出庭作证,张辉向法庭陈述了鲍梅立遗嘱的经过,见证人焦霞未出庭作证。王利、王腾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王淑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印章不是鲍梅在立遗嘱时加盖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王扬与鲍梅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在计算房屋购买价格时使用了其夫妻二人的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鲍梅遗嘱的问题。王江虽主张鲍梅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并提供了代书遗嘱,但该遗嘱上仅加盖了“鲍梅”字样的印鉴,未显示有鲍梅的签名,而王淑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在王江、王腾未能通知到见证人焦霞到庭接受质询,且未能提供其他旁证的情况下,其所持鲍梅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应为无效遗嘱。鉴于此,王扬与鲍梅均已去世,二人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故涉案房屋应作为二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江、王利、王淑继承。庭审中,王利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王江,王江亦表示接受赠与,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王淑继承34%的房产份额,由王江继承66%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