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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打印遗嘱为什么无效【打印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2-26 10:19:31 查看:194

      被继承人马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子,分别为马某1、马某2、马某3。王某于2014年8月8日逝世,被继承人马某于2019年5月6日逝世。马某、王某的父母均先于其逝世。王某去世多年后,马某于2019年4月16日,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属于马某个人财产。父亲马某、母亲王某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关于该房屋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马某1主张2019年4月18日马某立有遗嘱,该遗嘱载明因马某1和马某1的配偶长期照顾家庭,在被继承人马某百年去世后,涉案房屋由马某1继承。因此马某1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马某名下某市某区的房屋由原告马某1,被告马某2、被告马某3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马某1占五分之三份额,被告马某2、被告马某3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本案打印遗嘱虽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但只有一名见证人注明了年、月、日,遗嘱人和另一见证人均未对日期进行确认,该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同时遗嘱人的签名与同时期其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字确有较大差异,因此马某1主张遗嘱有效,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马某1申请一名见证人到庭作证,并提交另一见证人的视频资料,在证据分类上均属于证人证言。鉴于两名见证人中其中一名已经去世,另一名自述其与马某1是朋友关系,该二人陈述的意见,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本案打印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缺陷,而又无其他证明力较强的佐证弥补,法院对该份遗嘱的有效性不予认可。本案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马某名下某市某区的房屋,于马某去世后发生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马某1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于被继承人的扶养,可以在分配遗产时多分。鉴于房屋为不可分割之物,法院酌情确定,由马某1占五分之三份额,马某2、马某3各占五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