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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继承纠纷法院这样判【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1-27 11:01:29 查看:192

   

刘某香系被继承人宫某瑞之妻,有二子宫某杰及宫某全,宫某瑞2008年3月去世。登记在其名下房屋有两处,一处由刘某香居住,另一处六间房屋由宫某杰与宫某全居住。宫某全、宫某杰在该村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在本村共有宅基地房屋两处,虽均登记在宫某瑞名下,但根据我国农村风俗习惯及国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认定刘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间其中两间属于被继承人宫某瑞的遗产,宫某全、宫某杰居住的六间房屋未认定为宫某瑞的遗产。刘某香上诉,二审期间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为该房屋纠纷,母子之间已经五年没有说话,刘某香到法院开庭才知道自己已经有了小孙子。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间归刘美香所有;宫某瑞名下另六间房屋,宫某杰居住的东三间归宫某杰所有,宫某全居住的西三间归宫某全所有。母子之间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