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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继承纠纷涉及居住权法院这样判【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1-24 09:18:43 查看:200


[案情]1992年白某氏及其丈夫白某泽与儿子白敏某、白茂某协商分家以及养老等事宜,并立有分家单一份。分家单中载明“房子:敏某分南屋四间,茂某分北屋六间,其中老的住东二间至老的不在时,东二间归茂某所有,与敏某无关。”法院认为,结合当地风俗,对上述内容应理解为,白茂某分到北屋六间,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白茂某父母对其中东两间享有居住权。白某氏起诉要求继承分割北屋六间,于法无据。但是白茂某应当保证涉案房屋拆迁后白某氏享有拆迁前同等的居住条件。白茂某同意为白某氏提供相同条件的房屋,白某氏不同意。白某氏要求白茂某提供相应的租房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租房费用按1000元/月,暂计算10年,10年后白某氏可继续向白茂某主张租房费用。

[点评]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保证老人的居住权,可以使老人得到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地区,老人按照习俗分家时通常会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所有,自己只是保留居住权,因此对老人的居住权利应当给予充分保护。本案中老人愿意要租金,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请求,也是尊重老人意愿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