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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哪个有效【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1-23 09:31:20 查看:208

被继承人管某盛、孙某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女儿分别为管某英、管某兰、管某贞、管某书、管某爱。管某盛于2015年12月去世、孙某美于2014年11月去世,管某盛、孙某美生前留有位于黄岛区平房4间。2004年3月,经管某盛夫妇同意,管某英的四儿子袁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


2005年6月,管某盛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在黄岛区黄岛办事处某村有四间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四十年前我和老伴孙某美指定女儿管某英和女婿袁某友养老送终,当时已经写了一份养老协议,由村干部作为在场见证并代笔写下协议。女儿管某英夫妇这些年来很孝顺,对我照顾很好,我经过慎重考虑,仍然决定在我去世后,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由管某英夫妇继承......。”案涉房屋已由管某英夫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管某盛、孙某美去世时,由管某英、袁某友夫妇为其送终。管某英提交由本社区17名居民联名出具的证明一份,称管某英结婚时,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将管某英之夫袁某友招为养老女婿,当时并立下协议一份,内容为管某英夫妻二人为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养老送终,管某盛夫妇去世后,其所有家产及房屋归管某英夫妇所有。法院判决管某盛、孙某美名下平房四间归管某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