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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嘱为什么无效【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1-14 09:17:03 查看:186


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1986年,吴-东夫妇生一子吴-常。后吴-东夫妇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吴-东死亡,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由于吴-常孤身一人,吴-铃便将吴-常领到自己家生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吴-铃多方为吴-常寻医治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吴-常写下书面遗嘱,将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小姑吴-铃。2005年12月,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而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法院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嘱时年仅14周岁,立遗嘱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吴-常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