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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打印遗嘱为什么法院判无效【打印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1-07 09:51:42 查看:216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代位继承一号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产部分二分之一的份额;2、原告代位继承二号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产部分二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某君(死亡时间:2021年)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二子,长子赵某鹏(死亡时间:2021年3月8日)和次子赵某鑫,赵某鹏与宋女士2020年8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赵某杰。被继承人赵某君及赵某鹏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位于丰台区一号房产及位于丰台区二号房产系被继承人赵某君与赵某的拆迁补偿安置房,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产权系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产,应予以继承分割。

二号房产由赵某杰居住使用至今,一号房产由赵某居住使用至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赵某君去世后,原被告对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产未进行遗产继承分割,因原告赵某杰之父赵某鹏先于被继承人赵某君死亡,遂赵某杰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产,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赵某鑫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一、案涉房屋被继承人在2019年有遗嘱,将案涉两套房屋由本案赵某一人继承。

法院查明

赵某与赵某君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分别为赵某鹏、赵某鑫。赵某鹏与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赵某杰,后二人于2020年离婚。赵某鹏于2021年3月死亡。赵某君于2021年10月死亡。庭审中,赵某、赵某鑫、赵某杰均陈述赵某君父母在其去世前已去世。

1993年赵某(乙方)与北京C公司(甲方)签订《产权调换协议附件》,载明:一、甲方将乙方在A号住宅房屋拆除;二、甲方将面积112.2平方米房屋产权调换给乙方所有……《产权调换协议附件》两份分别载明:乙方赵某原换产安置在丰台区一号与二号。登记所有权人为赵某、房屋性质商品房。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为赵某、赵某君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居住情况,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由赵某与赵某君居住,二号房屋2021年6月后由赵某杰及宋女士居住。

庭审中,赵某、赵某鑫出示《遗嘱》,该《遗嘱》为打印件,载明:立遗嘱人:赵某君。本人赵某君,我与老伴赵某共有两个儿子,分别是:赵某鹏、赵某鑫。现因本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但头脑清楚。为避免后人因遗产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一、我与老伴赵某共同拥有位于北京市丰台一号、二号两套房产。以上房产是我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登记在赵某名下;二、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老伴赵某继承所有。儿子赵某鹏、赵某鑫不得继承。本遗嘱原件一份,由赵某保管;复印件两份由见证人留存。遗嘱人签名:赵某君。见证人:秦某芳、周某芝。

庭审中,秦某芳、周某芝出庭作证陈述赵某君订立遗嘱的过程,但是二人均未见证遗嘱制作的过程,且对于赵某君签字情况的表述并不一致。赵某杰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两位见证人陈述内容前后矛盾。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需要在本案中处理的赵某君的遗产为一号房、二号房。对一号房、二号房的继承方式,赵某杰要求按份额继承,双方同意将赵某杰应继承份额在一套房中体现。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继承;

二、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由赵某、赵某鑫、赵某杰继承,其中赵某占30%份额,赵某鑫占35%份额,赵某杰占35%份额,赵某、赵某鑫、赵某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互相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