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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法院这样判【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1-01 10:04:41 查看:224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4名子女,分别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张某于2010年7月16日死亡,刘某于2018年2月10日死亡。401号房屋系张某于2000年12月11日经房改售房购买并取得产权,现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现涉案房屋由刘某1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亦由其保管。诉讼中,刘某4与刘某1、刘某2、刘某3就上述涉案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刘某4主张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张某的个人财产,刘某1、刘某2、刘某3均主张涉案房屋为父母刘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刘某4主张父母刘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其主要依据的是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户籍地派出所无结婚证备案,但其主张未得到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认可。现X派出所就张某家庭关系出具了证明信,载明经查“户籍档案”,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


刘某4持有《承诺书》《遗嘱》各一份,分别述称为张某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并主张其独自继承涉案房屋,该《承诺书》及《遗嘱》均为打印件。其中《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某,身份证号:1234。由于在购买401号房屋,几个子女都没有出钱,我从刘某4那里了伍万元把房子给买了。鉴于刘某4出资买房且又长期在此居住,其余几个子女都有住房。因此我郑重承诺我死后:401号的房产归刘某4所有。”落款处打印日期为“2000年12月19日”,承诺人处加盖有“张某”人名章并捺有指印。刘某4述称该《承诺书》由其带张某在外打印,没有见证人。上述《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女,地址:401,身份证号码:1234。我是401房屋所有权(产权)人之一我年事已高,现于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之后,将401房产全部属于我的份额留给儿子刘某4。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该遗嘱打印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并捺手印,另见证人处有“王某(律师)、陈某律师”署名文字。刘某4述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的。刘某4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遗嘱过程予以佐证,录像内容显示张某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并捺手印。刘某1、刘某2、刘某3主要以张某不具备遗嘱能力、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等为由表示不予认可。刘某1亦持有打印《遗嘱》一份,主张为刘某的见证遗嘱。《遗嘱》内容为:“遗嘱人:刘某,男,汉族,出生时间,住401号,身份证号:2345。本人刘某,今年92岁,为保护我的子女在我去世后不发生矛盾纠纷,现,我自愿立以下遗嘱:401号的房产属于我跟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我一直由长子刘某1赡养,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部分遗留给我的长子刘某1所有。”落款处签署有“刘某”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该份遗嘱由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完整的《见证书》,其中除遗嘱外,另有遗嘱见证书、授权委托书、见证笔录、承诺书、见证委托人及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书、《诊断证明书》,及拍摄有刘某遗嘱见证过程的视频录像予以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刘某在两名见证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4主张涉案房屋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其理由在于涉案房屋系张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期间个人所得,现户籍登记证明刘某与张某长期夫妻关系之事实,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涉案房屋为刘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刘某4与刘某1各自持有遗嘱分别主张遗嘱继承张某、刘某的遗产,其二人所提供遗嘱形式上均为打印件,且均由他人打印完成,故该遗嘱应当确定为打印遗嘱性质。然刘某4所持《承诺书》并无见证人,其所持另份遗嘱形式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就上述遗嘱存在形式要件的缺失或瑕疵,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刘某1所持刘某所立遗嘱,该遗嘱另有相应视频录像佐证,反映出遗嘱过程事实。刘某4提出的遗嘱异议,见证人出庭已说明当场签署有多份同样遗嘱用于备案,不影响对于见证事实的认定,故法院对刘某1所持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根据刘某1遗嘱,判决401号房屋属于刘某的部分(包括刘某继承张某遗产部分)应由刘某1继承,剩余部分为张某的遗产,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依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