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既填补了法定监护的缺口,又满足了多元群体的需求,让人们在养老、赡养等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意定监护是自愿原则在老年监护领域的贯彻落实,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选择让自己最信任的人成为自己将来的监护人。
年过五旬的罗先生终身未婚未育。随着年岁增长,身体越来越差。为解决自己年老后的人身财产等事务问题,其与自己的妹妹罗女士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罗女士在自己失能时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照顾其日常起居,并管理其财产等事宜。
现罗先生因身体疾病导致意识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罗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罗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罗先生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照顾和保护罗先生的合法权益,罗女士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作为其监护人,具备法律依据。有鉴于此,法院出具判决书,认定罗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罗女士为罗先生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