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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28 09:08:25 查看:443

很多人走到生命的“最后一公里”时意识已经不清醒了,重大的医疗决策只能由医生和家属来决定。事实上,当生命不可逆转时,一些抢救措施只是延长了患者的死亡时间,无任何生命质量可言,还大大加重患者痛苦。


生前预嘱制度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患者可订立生前预嘱,明确在其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患者生前预嘱,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

如何确保生前预嘱是患者的真实意愿呢?《条例》规定: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在解读条例时表示,生前预嘱制度体现的是对宪法和民法典关于生命权相关规定的落实,其核心是尊重。在订立后生前预嘱后,患者的想法改变了,也应该尊重其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