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一种法律机制可以制约,以第三者的身份来监督和管理呢?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子女是失能失智状态下父母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自己护理老人,但护理人员永远不可能成为监护人。
上周见过一个阿姨,61岁乐观开朗,喜欢下厨做饭,她对生活充满了热情,攀谈中讲到了她的人生经历。
她有两段婚姻,第一次婚姻中,她怀孕4个月丈夫出轨,两人吵架致使一对双胞胎儿子流产,可怜的阿姨就此结束了这段痛苦的婚姻。第二次婚姻是家里亲戚介绍的,知根知底,本以为会幸福到老,结果丈夫生病53岁就去世了,留下阿姨一个人,还面临公婆的百般挑剔,连个栖身之所都没有。
阿姨现在单身一人,还照顾患病的发小,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如此坎坷的人生经历,她却依然乐观开朗,还托我们给她介绍对象。
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与年龄无关,只是膝下无子的老人们,连个依靠都没有,在老糊涂的时候,在生病入院的时候,连个帮她签字的人都没有。
随着现在老龄化和少子化时代的来临,很多老年人都面临这样的困境。湾区渣男的故事里,如果在美国身故的女儿是他们的独生女,那两位老人回国之后该如何度过慢慢余生?
这些现实问题细思极恐,每个人都有老去的那一天,如果能儿孙绕膝相处融洽自是幸福美满,但是那些此生没有子女的老人,那些失独之后再无子女的老人,那些子女在外或者走在他们之前的老人,还有那些孤零零一个人度过晚年的老人们,他们的晚年由谁来监护呢?
近些年,屡屡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现象,比如父母遗弃儿童,对儿童、老人进行家暴等,《民法典》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以便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