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
的遗产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立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限制。而对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内容的应当清晰、明确,且不可产生歧义
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表意应当清晰明了。目前很多遗嘱尤其是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而且也不符合一般语法,故极易让他人无法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从而导致法律效力难以认定,因此,为防止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遗嘱内容应当清晰,易懂,不可出现产生歧义的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