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这份遗赠扶养协议为社么无效【遗赠扶养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4-28 09:08:03 查看:398

狗剩与富贵签订协议,约定狗剩将其房屋赠与富贵,富贵承担狗剩生养死葬的义务。后富贵拒绝扶养狗剩,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狗剩遂诉至法院要求富贵返还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案中,狗剩与富贵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兼具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富贵要承担狗剩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富贵不履行扶养义务,故应向狗剩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