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这份公证遗嘱竟然无效【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4-20 09:07:06 查看:413

遗嘱继承现今已成为

人们进行财产传承的常用方式

订立一份有效的涉外遗嘱

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起走进下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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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被继承人陈某,持有美国永久居民卡,于2016年在美国纽约州去世。其子陈某某持有一份陈某的遗嘱,从表观上看,系陈某于2008年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县所立,为英文打印形式,内容翻译成中文为:其个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及继承取得的财产份额全部指定由儿子陈某某继承。遗嘱由纽约州公证员翁某签章确认,陈某在其面前签字及宣誓。陈某的其余子女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由此诉至法院。



关于案涉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

首先,就法律适用而言,陈某持有美国永久居民卡,其立遗嘱时及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均为美国纽约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被继承人陈某生前长期在美国纽约州居住的事实,应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来认定遗嘱效力为宜。

其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专家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对美国纽约州法律的查明,美国纽约州法律并未针对“公证遗嘱”的形式及生效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故应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对遗嘱生效的基本要求对案涉遗嘱进行形式审查。而案涉遗嘱不符合美国纽约州法律关于“至少有2个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的签名”之规定,故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第三,公证遗嘱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须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也明确界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我国办理公证的机构只能是公证处,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可以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作为公证人。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须基于《遗嘱公证细则》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程序、内容的严格规定,以保证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在遗嘱中准确体现。从形式上看,案涉遗嘱系被继承人陈某于2008年在美国纽约州纽约郡所立,由纽约州公证员翁某签章确认,本质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称的公证遗嘱,故案涉遗嘱并不因 “公证员”确认而必然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当事人订立具有涉外特征的遗嘱,应在订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定遗嘱生效审查适用的准据法。如果判定准据法是中国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遗嘱,如果判定准据法是境外法律,则应注意需符合境外法律关于遗嘱形式及效力的具体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资产涉及多个国家及地区,建议分别订立遗嘱,以防遗嘱继承因适用法律问题陷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