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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遗赠书等于拿到了遗产吗?【遗赠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4-17 09:59:39 查看:358




自己的遗产只能留给继承人吗?

遗赠与遗嘱是一回事吗?

什么样的遗赠书才是“合格”的?

手握遗赠书等于拿到了遗产吗?

遗赠纠纷可以处理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吗?

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老高与老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高某1、高某2、高某3三个子女。小高系高某1之子,老高、老李之孙。小高年幼时父母离异,一直与老高与老李夫妇生活,由老李照顾。





2008年

老高因病去世。

2014年

老李留下遗赠书,将其在某村所持有的股份赠与小高,并将立遗赠书过程以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来。此后,老李将遗赠书以及股权证都交予小高。


老李去世后,小高将遗赠书、上述视频交予村内大队,并告知大队其已经接受遗赠,要求大队将老李的股权利益向其交付。村内大队以老高及老李的其他继承人不承认该遗赠为由,拒绝将股权及分红交付小高,故小高将高某1、高某2、高某3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判令被继承人老李2014年所定遗赠书内涉及股份的分红归其所有。



高某2、高某3辩称





老李文化水平十分有限,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小高提交的遗赠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要件,该遗赠无效。老李去世后,直到2020年6月,小高才向高某1发信息表示接受老李的遗赠,此时距离老李去世已经一年有余,远远超过两个月接受遗赠的规定,故应视为小高放弃接受遗赠。综上,不同意小高的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求分割老李的丧葬费、补助金及工资。





高某1则同意小高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高提交的老李的《遗赠》是否真实有效。老李于2014年4月形成的《遗赠》系立遗嘱人老李在与其无亲属、利害关系的两位见证人、一位代书人的见证下所立,上有老李签字捺印,并有录像佐证。本案审理过程中,见证人、代书人均到庭作证陈述老李所立《遗赠》的过程,二人表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再结合录像中老李的身体、思维等状态以及多年来老李一直与小高共同生活,推定该《遗赠》系老李真实意思表示。老李去世后,应按此《遗赠》履行。小高并非老李的法定继承人,为受遗赠人,其在老李立《遗赠》后一直持有《遗赠》原件及股权证书,并在老李去世后及时向大队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其接受遗赠。故老李在本村大队享有的股份的分红利益应由小高所有。高某2、高某3要求继承老李的补助金、丧葬费及工资等,因本案系遗赠纠纷,小高并非老李的法定继承人,故高某2、高某3可另行起诉主张继承被继承人老李遗留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


老李在村内享有股份对应的分红利益由小高所有。高某2、高某3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各方就遗赠的效力及受遗赠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有效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主张,而这直接决定着遗赠的效力,也决定着小高是否可以得到老张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