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有亲笔签名的遗嘱被判无效【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4-06 09:13:54 查看:390

随着观念的改变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早早立下遗嘱
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你写的遗嘱真的有效吗?


李先生30岁出头,未婚单身,因为幼年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母亲改嫁,他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爷爷、奶奶年事已高,现由李先生抚养。

在前几年的一次体检中,李先生被确诊为癌症,他希望自己去世后,能给爷爷奶奶晚年生活留下一份保障,决定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老人。

他在A4纸上打印“我去世以后,我的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并盖上私章,签上名字后,写下××年××月××日。之后,李先生因癌症去世,李先生的母亲认为自己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要求分得遗产。

李先生的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吗?

从中可以看出,李先生的遗嘱形似自书遗嘱。按照《民法典》相关法条,自书遗嘱要件包括: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亲笔书写意味着不能由其他人代写,也不能采用打印的方式。李先生在A4纸上打印下遗嘱的内容,不属于自书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而打印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没有见证人见证和签字的情况下,这份遗嘱的效力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签名,这意味着仅仅按指印或盖章的方式不能符合该要件。印章具有可复制性,指印虽具有身份识别的唯一性,但在遗嘱人无意识的情况下,也存在被强按的可能,同时鉴定上也存在一定难度,因而印章和指印并不完全可靠。李先生在遗嘱上盖章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但亦签上姓名,符合自书遗嘱亲笔签名的要件。对比可见,李先生的这份遗嘱不能发挥法律效力。

在遗嘱无效,又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先生的母亲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李先生的遗产。同时,李先生的爷爷、奶奶依靠李先生抚养,且在李先生年幼时,爷爷、奶奶对其抚养较多,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李先生的爷爷、奶奶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