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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工具之意定监护

时间:2023-04-04 09:06:44 查看:346

  我国《民法典》第33条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该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该规定明确了意定监护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意定监护的设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意定监护并非是被监护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实现,而必须在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里找到愿意担任其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或组织;
3、意定监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应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4、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即生效,但监护职责的履行是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时。
此外,需提请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但监督制度是意定监护极为重要的配套机制,倘若缺乏,被监护人的权益就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意定监护的设立人还可以指定监督人,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而在实践中,意定监护协议最好请公证处进行公证,以国家公信力确保意定监护文件的有效性及合法性,以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