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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的区别

时间:2023-03-27 09:42:43 查看:882

  遗赠扶养制度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1158条,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相混淆,甚至有人认为,我设定了意定监护,意定监护人就要履行对我的扶养义务,完全照顾我的生活。实际上,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意定监护人可以是继承人,比如被监护人有多个子女,其可以选定其中一个或两个最信任的子女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而遗赠扶养人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其次,二者的职责产生方式不同,意定监护是基于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即委托合同)所产生的代理权,监护人的职责是产生于意定监护协议中的明确约定;而遗赠扶养人所承担的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然具体约定需要在遗赠扶养协议中体现;最后,二者在是否有偿方面不同。《民法典》对于意定监护人是否可以获得相应报酬未做规定,因此监护人和被监护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报酬,也可以是无偿的。而对于遗赠扶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遗赠人在受遗赠人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后,其遗产归受遗赠人所有。
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两者中择其一,也可以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同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