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2014年订立公证遗嘱,2021年写了自书遗嘱,两份遗嘱的受益人不同。
老人于不久前去世,关于遗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两个受益人互相指责对方,一个认为应该按公证遗嘱进行分配,一个认为后来写的自书遗嘱才有效。
老人的遗嘱该以哪一份为准呢?
王大爷潇洒一生,与倪大妈共生育了两个儿子,自倪大妈2008年去世后,王大爷便跟着小儿子王小小一起生活。
2014年,王大爷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遗产将由王小小和哥哥共同继承。
此后,王大爷多次生病入院救治,出院后生活自理能力严重不足,就暂时住在了哥哥王大大家里。
为了更好地照顾父亲,同时也平衡工作的压力,王大大的与弟弟王小小协商轮流照料父亲。
但王小小以工作太忙、家庭事务过多为由不肯接老人回家,只愿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有空的时候才会去哥哥家看望老人。
由于一直住在王大大家里,王大爷对小儿子也就越发不满,认为其不孝。于是在2021年,老人重新写了自书遗嘱,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王大大。
不久前,王大爷过世,王大大和弟弟王小小为该以哪份遗嘱分配遗产产生了纠纷。
本案中,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王大爷生前留下两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王大爷立了两份遗嘱,两份遗嘱都有效,但内容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王大爷2021年所订立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这之后也再无其他更新的遗嘱。
因此,依法应以2021年的遗嘱为准进行继承。
案例点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办理公证遗嘱后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修改,但可能不具备再次前往公证处的现实条件。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的此次修改,标志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遗嘱人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更加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